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哲蔚 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貳佰
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