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301號
原   告  吳陳碧珠
被   告  陳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道路○○巷○號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道○段○○巷○號
一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第五行第三字起關於「
新北市○○區○○○道○○巷○號1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新
北市○○區○○○道○段○○巷○號1樓房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六行中關於「約定租賃
期間自104年6月10日起至106年6月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
約定租賃期間自104年6月10日起至105年6月9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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