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七0號
原告乙○○被告原企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七四號甲○○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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