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60號抗告人 鄒富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 蔡林玉美 間返還代墊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稱之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最高法院74年台聲字第3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返還代墊款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於104年12月31日以104年度聲再字第16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因其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6,92
7元,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徐福晋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盈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