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英
之11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友邦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前開法條於裁定之情形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所為94年度聲字第226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友邦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係「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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