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4,000元(22,440+1,268,800+1,500,800=2,994,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之費用2,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