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原告 孫炎基 被告 劉菊梅 上列被告劉菊梅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劉凱寧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