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51號
上 訴人 林富東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岳唐 間請求返還公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9,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