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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