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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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親字第六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李慶豐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張翠萍 住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僅以子女為被告,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不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