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九О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一六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九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參包(淨重四點四七公克,包裝重零點九六公克)及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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