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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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秀錦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秀錦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雲林縣○○鎮○○里00鄰○○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