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金訴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健盛被告呂偉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631號、第35216號、第35250號、第37329號、第38384號、第41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偉恩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得作為人頭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用,且可預見利用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會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取財罪所得財物,而得用以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前之不詳時間,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販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傑哥 」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騙方法,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訴訟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
三、查本件被告交付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所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926號提起公訴,並於111年8月19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111年度審原金簡46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本案」係於111年10月27日經同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11日繫屬本院,有卷附該署111年11月10日桃檢秀海111偵34631字第1119133991號函上蓋有本院收文戳章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而「本案」起訴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與「前案」均係被告提供同一中信帳戶之一個幫助行為,致數個被害人被騙後匯款至同一帳戶,是「本案」與「前案」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同一案件,且因「本案」繫屬在「前案」之後,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楊雨謙 (未據告訴)於111年1月20日上午9時許,透過社群軟體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向楊雨謙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台」獲取利益 云云 111年3月3日上午11時24分許2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 吳姿萱 於111年3月2日之不詳時間,透過手機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向吳姿萱佯稱:若欲透過「鄉民貸」平台申請貸款,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111年3月4日上午11時10分許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3月4日上午11時12分許3萬4,445元3 吳筱薇 於111年3月2日下午7時35分許,透過手機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向吳筱薇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51分許5萬67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 張仕麟 於111年3月4日中午12時46分許,透過手機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向張仕麟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111年3月4日下午2時31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 張萬隆 於111年3月3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萬隆佯稱:若欲申請貸款,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35分2萬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 陳宇安 於111年3月4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宇安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22分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 陳趯友 於111年3月4日上午9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向陳趯友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111年3月4日中午12時14分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 林茂盛 於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1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茂盛佯稱:若欲申請貸款,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5分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17分3萬元9 許嘉展 於111年3月4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手機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向許嘉展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需先支付保證金云云111年3月4日下午1時42分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 郭建男 於111年3月2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向郭建男佯稱:可依指示投資黃金、石油、股票獲取利益云云111年3月2日上午10時54分1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 黃正懿 於111年3月3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正懿佯稱:可依指示參與澳門線上博弈平台獲取利益云云111年3月3日上午11時58分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3月3日上午11時59分5萬元111年3月4日上午9時47分5萬元111年3月4日上午9時49分5萬元111年3月4日中午12時8分40萬元12 林淑文 (未據告訴)於111年2月8日,透過社群軟體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向林淑文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111年3月1日上午11時10分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 呂雅惠 於111年1月3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向呂雅惠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取利益云云111年3月3日下午2時18分2萬2,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周 花容 (未據告訴)於111年1月4日前之不詳時間,向 周花容 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111年3月4日下午1時43分8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 黃肅玲 於110年9月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檸檬」及通訊軟體line向黃肅玲佯稱:可依指示投資「國票金融」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111年3月2日上午11時3分22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 曾婉萍 於110年10月18日,透過交友軟體「檸檬」及通訊軟體line向曾婉萍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獲取分紅云云111年3月4日上午11時13分3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7 陳恩宇 於110年6月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skuto」及通訊軟體line向陳恩宇佯稱:可依指示參與金沙娛樂城獲取利益云云111年3月1日上午9時24分5萬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