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國小字第1號
兼訴訟代理 劉泓志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昭軍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洪肇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時
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國小字第1號
兼訴訟代理 劉泓志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昭軍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洪肇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時
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