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 訴訟代理人 蔡岩澈 被告 弘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承攬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第2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