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告 賴漢仁 原告 蕭嘉興 原告 蘇銘銓 原告 陳承睿 原告 蔡仙化 原告 劉錦安 原告 林豐隆 原告 王振明 原告 林冠宇 原告 黃榮茂 原告 劉鳳明 原告 林成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勞動安全暨勞資福利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穗羽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顏雅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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