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611號債權人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金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毅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毅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