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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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盧義中
沈 盧麗玉 彰化縣○○市○○路○○○號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並於108年3月21日以裁定認扣除其起訴時已繳納之2,540元,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40元,該裁定並於108年3月25日送達於原告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