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淑美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8日108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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