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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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 陳淳溱 相對人 施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部分關於「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 法扶 律師)」、「代理人 張浩銘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