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陸萬零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萬陸仟叁佰貳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