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醫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芳選任辯護人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陳立婕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傅偉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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