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59號上訴人 王陳雪美
謝玉成 吳敏慧 謝東詠 蕭茂提 被上訴人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云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