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9號聲請人 陳怡萍 即債務人有限公司文書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2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一)債務人確有任職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固定收入,每月平均薪資新台幣(下同)60,000元。薪資收入係依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顯示當年給付總額為760,037元,扣除當年度扣繳稅額23,075元,給付淨額為736,962元(000000-00000),平均每月給付淨額為61,413元,再扣除每月應納之勞保費571元、健保費625元、福利金227元、工會會費100元,則債務人97年度每月平均實質可支配所得為59,890元(00000-000-000-000-000)。另依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明細表,債務人每月固定薪資僅為46,903元,顯示債務人薪資結構中有相當比例為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此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程度之不確定性。衡諸前揭情形,本院認為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之平均收入為60,000元,核與實際相符,應屬合理可信。
(二)債務人於98年9月30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1-36期每期清償25,000元,37-72期每期清償33,000元,73-96期每期清償39,000元,合計96期(8年),總計清償3,024,000元,清償比例31.44%(更生債權為9,617,892)。本院於98年12月7日函各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同意者之債權總額及債權人數均未超過半數,未能可決。惟檢視債務人之生活現況及更生方案,債務人之配偶蔡兩加因罹患喉癌,95年10月於台大醫院進行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頸部淋巴切除手術,有台大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一紙在卷足憑。因此債務人陳報配偶目前已無法工作,每月僅領有殘障津貼5,000元,應屬可信。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所列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前三年為33,970元,包含膳食4,500元、交通費1,320元、水電瓦斯費1,800元、電話費350元、房租10,000元(實際14,100元,長子負擔4,100元)、醫藥費1,000元、雜支1,000元、次女扶養費8,000(目前大二,約三年後大學畢業)、配偶扶養費6,000元。第四至第六年,因不再支付次女扶養費,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降至25,970元(00000-0000)。第七至第八年,因不再支付配偶扶養費(因配偶年滿60歲,可領取一定金額之勞保年金),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再降至19,970元(00000-0000)。債務人之次女目前雖已滿20歲,惟仍就讀大學二年級,依社會常情,仍須由家庭提供一定之經濟支援,復以助學貸款僅限「低收入戶」學生始得申貸生活費用,債務人子女並不具此項資格。且債務人次女目前於台中就讀大學,尚須在外租屋,因此每月由債務人給付8,000元生活費,實際上已為相當程度之縮減支出,倘剔除此項扶養費,恐使債務人子女因經濟因素而有輟學之虞,故由債務人支付生活費至大學畢業,本院認為尚屬合理。而債務人配偶因身體因素已無工作能力,由債務人每月提供6,000元生活費,係屬合理。復以考量債務人平時月薪僅46,903元,必須加計每年將近4.6個月之考核及績效獎金,平均月薪始有60,000元。惟國營事業考核及績效獎金並無法保障每年均有4.6個月(例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之考核及績效獎金合計即為3個月),若緊縮債務人之生活支出至無任何彈性空間,恐使更生方案有不能履行之虞。因此,衡諸前揭情形,應可認債務人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提高還款金額。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僅31.44%,惟檢視債務人之收支後,既足認債務人業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盡最大清償能力,即不得僅以清償成數過低謂其更生方案不合理。
(三)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1-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5,000元,37-72期每期││清償33,000元,73-96期每期清償39,000元。││3.債權總金額:9,617,892元││4.總清償金額:3,024,000元││5.總清償比例:31.4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36期│37-72期│73-96期│├──┼────────┼─────┼─────┼─────┼─────┼─────┤│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66,828│146,772│1,213│1,602│1,893│││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36,063│42,780│354│467│551│││股份有限公司││││││├──┼────────┼─────┼─────┼─────┼─────┼─────┤│3│荷商荷蘭銀行股份│266,195│83,700│692│913│1,080│││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4│台灣美國運通國際│25,777│8,100│67│88│105│││股份有限公司││││││││││││││├──┼────────┼─────┼─────┼─────┼─────┼─────┤│5│萬榮行銷顧問股份│916,488│288,156│2,382│3,145│3,716│││有限公司││││││├──┼────────┼─────┼─────┼─────┼─────┼─────┤│6│花旗(台灣)商業│597,454│187,836│1,553│2,050│2,42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香港商香港上海匯│952,093│299,352│2,475│3,267│3,860│││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良精實業股份有限│286,527│90,096│745│983│1,162│││公司││││││├──┼────────┼─────┼─────┼─────┼─────┼─────┤│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56,271│332,112│2,746│3,624│4,283│││股份有限公司││││││├──┼────────┼─────┼─────┼─────┼─────┼─────┤│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63,016│397,116│3,283│4,334│5,121│││股份有限公司││││││├──┼────────┼─────┼─────┼─────┼─────┼─────┤│1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52,087│47,820│395│522│617│││股份有限公司││││││├──┼────────┼─────┼─────┼─────┼─────┼─────┤│1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35,794│137,016│1,133│1,495│1,767│││有限公司││││││├──┼────────┼─────┼─────┼─────┼─────┼─────┤│13│第一金融資產管理│222,887│70,080│579│765│904│││股份有限公司││││││├──┼────────┼─────┼─────┼─────┼─────┼─────┤│1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66,465│366,744│3,032│4,002│4,730│││股份有限公司││││││├──┼────────┼─────┼─────┼─────┼─────┼─────┤│1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406,944│442,368│3,657│4,827│5,706│││有限公司││││││├──┼────────┼─────┼─────┼─────┼─────┼─────┤│1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5,983│5,028│42│55│64│││有限公司││││││├──┼────────┼─────┼─────┼─────┼─────┼─────┤│17│匯誠第一資產管理│251,020│78,924│652│861│1,019│││股份有限公司(繼││││││││受自中華商銀)││││││├──┼────────┼─────┼─────┼─────┼─────┼─────┤││合計│9,617,892│3,024,000│25,000│33,000│39,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36期)*36+每期分配金額(37-72期)*36+每期分配金額││(73-96期)*24。││三、每期可分配金額係依債權比例計算。││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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