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11月12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5年8月15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謄本共3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8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高雄縣○○○鄉○○○段│189│田│2585.67│1/3│重測前:五里││1││││││││林段395-3地││││││││││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