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36號抗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報債權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一)本件更生事件原審所公告之申報債權期間為民國97年12月11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抗告人業於97年12月30日即將申報債權文件委由郵務機關寄送,雖原審法院收發室係於97年12月31日始收受抗告人申報債權文件,然抗告人既於公告期限內之97年12月30日付郵寄送,自應未逾越上開申報債權期間。(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所定之申報債權期間為法定期間之一種,而抗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居住於台北地區,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項及司法院頒訂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本件自應扣除在途期間5日;是本件縱以抗告人申報債權文件送達原審法院之97年12月31日為抗告人申報債權之期日,然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應以98年1月5日為申報債權期限之末日,基此,抗告人申報債權亦未逾期,故原審適用法律顯有所違誤等語。為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為訴訟行為者,係指在法院為之,當事人在家中或在他處所所為之準備行為,當然不能認為已為訴訟行為,自以到達法院之日為上訴書狀提出於法院期日,至其何時付託郵局代遞書狀,自可不問(參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311號判例意旨例意旨);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所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諸如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與通常法定期間(例如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證人及鑑定人請求日費或旅費之期間)始足當之(參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50號判例意旨)。
三、經查: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條例第47條且規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公告,並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查本件本院係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1號裁定債務人 詹益濬 自97年12月1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且隨即依法送達開始更生之公告及債權人清冊,其公告事項,有關申報債權期間係自97年12月11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此有更生裁定及公告在卷可憑,又抗告人係於97年12月12日即已收受通知,惟其申報債權之文件,卻遲至97年12月31日始到達本院,此亦有送達證書、抗告人之債權陳狀及郵局送達回執等可參,則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應以97年12月31日為抗告人申報債權文件提出於法院之期日,顯已逾本院上開公告之申報債權期限。是抗告人辯稱:其申報債權並未逾限云云,自屬無據。
(二)又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為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應遵循之期間,乃屬強行規定之事項,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所定應扣除在途期間之法定期間(包括不變期間及通常法定期間),其性質本不相同,蓋前者乃為期更生程序能迅速終結,使更生人之債權人能早日獲得分配所設之期限,債權人如不依限申報債權,依同條例第73條債權將在實體上產生除斥之效果;後者乃限於訴訟關係人於實施訴訟行為時,計算不變期間及通常法定期間,並為扣除在途期間之用,其二者顯然有別。從而,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之規定,於更生事件債權人申報債權時,自無適用之餘地。是抗告人另所辯:本件應扣除在途期間,而以98年1月5日為申報債權期限之末日,故抗告人之申報債權並未逾期云云,亦屬無據。
(三)另抗告人雖於公告補報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但並未陳明有何不可歸責之理由,且觀抗告人於97年12月12日(原審誤為97年12月15日)早已收受債務人詹益濬開始更生程序之公告及債權人清冊之通知,業如前述,惟其卻疏於注意本件於97年12月1日即已開始更生程序,且逾期未於本院公告規定申報債權之期限內即97年12月11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申報債權,準此,顯亦無不可歸責之事由可言。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並依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