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 連鴻圖 被告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合建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惟依兩造所簽立之合建契約書第29條約明:「如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及善良習俗解釋以至誠協商解決之,如涉訴訟,即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即兩造已以書面約定本案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轄內,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原告對被告主張就合建契約法律關係而提起訴訟,即應依約定由該法院管轄,其逕向本院起訴,為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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