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3月21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1之罪得易科罰金,編號2罪之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3月21日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宗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販賣第三級毒品│││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6日│105年8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撤緩偵字第104號│年度偵字第445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苗交簡字第91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苗交簡字第91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0月3日│107年1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罰金、易服社││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已於107年4月15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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