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660號聲請人桃園市私立育佳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馬龍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皓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聲請人為獨資亦或合夥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