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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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847號債權人 林南強 代理人 林宗本 債務人龍記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珍 債務人 陳清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並提出支票影本五紙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一紙為證,惟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之證明,逕自對債務人請求超過民法法定利率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