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尚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林尚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11日止累計236,016元正未給付,其中224,276元為消費款;10,540元為利息(2017/2/17~2017/06/11);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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