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 鄭宗英 即日生工程行被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建字第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加計在途期間3日,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4年1月
12日。而上訴人延至95年1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