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甲○○
弄7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4年度催字第1668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秋月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舜民┌───────────────────────────────────────────────────────┐│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94年7月30日│40,000元│UA0九三七0九│││││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