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0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所示之支票號碼SA0000000、SA00000000紙支票,聲請人於94年9月15日具狀聲請撤回公示催告聲請,即不符聲請為除權判決之要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秋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舜民┌───────────────────────────────────────────────────────┐│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2│甲○○│第七商業銀行營業部│94年9月22日│300,000元│SA0八一0九七││││││││四││├──┼─────────┼─────────┼───────────┼────────┼────────┼──┤│003│甲○○│第七商業銀行營業部│94年10月5日│300,000元│SA0八一0九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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