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耀春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名,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康存真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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