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駁回具保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覊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覊押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覊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覊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強盜案件前經原法院認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查此項覊押原因尚未消滅,乃將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抗告人並無前科,又未嚴重影響治安,家中尚有老少須安頓、照顧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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