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交簡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嘉交簡字第1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9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部分修正為「00年0月0日生」,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部分修正為「00年0月0日生」,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