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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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1年9月11日向訴外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下稱安泰銀行),貸款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並由原告為保險人,有貸款申請書、本票
、身份證可證,因被告逾期未繳納,原告於94年1月29日依
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下稱新
光銀行)97557元,後訴外人安泰銀行對被告之債權移轉讓
與原告,有賠款接受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
權移轉證明書可證。又原告併以此支付命令繕本及債權移轉
證明書之送達,為對被告提示並為債權移轉之通知,是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297條第1、2項債權讓與之規定,並依消費借
貸及債權移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90780元,及自9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8.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據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對貸款乙節並不爭執,惟
辯稱:本件貸款300000元,伊已全數清償完畢云云。經查:
依被告所提由訴外人安泰銀行於99年4月23日出具之清償證
明書係載明:借戶甲○(即被告)(ID:Z000000000)於
民國91年3月11日向本行辦理信用貸款,貸款金額共計新台
幣參拾萬元整,本筆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於94年11月21日,業已全數清償特此證明各等語,此有被告
所提清償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原告對上開清償證明書之真
正復不爭執,是被告所辯本件貸款已全數向訴外人安泰銀行
清償完畢云云,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貸款債權既因清
償而消滅,原告自無從為本件請求,灼然至明。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90780元,及自9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8.5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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