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40號
原   告 誼億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植
代 理 人  林明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昆林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725元,應繳訴訟
  費用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2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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