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陳鐵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榮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樂成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鑑價報告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