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4號抗告人 吳祖賜
吳火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柏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 吳從子旺 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