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9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品謙
訴訟代理人  鍾兆森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水蓮 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鍾兆森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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