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9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品謙
訴訟代理人 鍾兆森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水蓮 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鍾兆森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