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交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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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交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交簡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人於死、傷之危險,竟於民國99年9月6日凌晨1時許起至凌晨2時許止,在位於新竹市○○路之「民生川菜」餐廳內飲用威士忌2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貿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其位在新竹市○區○○路2段446巷281弄1號住處。嗣於同日凌晨3時
7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與東大路之交叉路口時,適有 蔡鏸鋆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車道停止在前,因甲○○酒後意識不清,而自後追撞蔡鏸鋆所騎乘之上開重型機車,致蔡鏸鋆人車倒地,而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腦震盪、胸壁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到場處理事故之員警於同日凌晨4時許對甲○○施以呼氣中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0.93MG/L,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見偵查卷第6、7頁)。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見偵查卷第8頁)。
(三)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0至14、23至27頁)。
(四)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等情(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文說明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可資足參),而本件被告甲○○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高達每公升0.93毫克,且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其於警員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之情事;又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多語等情事;另因嫌疑人有【酒後肇事】跡象,顯然無法安全駕駛;另查獲後命其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1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用手臂來保持平衡;又命其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至1030,其呈現數錯數目或無法於30秒內朗誦完畢;又命其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一個圓,其畫圓圈不完整、不連續或畫在指定範圍外等情事。此有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
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附卷足資佐憑,堪認被告甲○○於飲酒後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五)綜上,本件被告甲○○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前無任何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已徵素行善嘉;然其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因酒後意識不清自後追撞被害人蔡鏸鋆所騎乘之上開重型機車,致被害人蔡鏸鋆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腦震盪、胸壁挫傷等傷害,此有衛生署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8頁),影響交通安全甚鉅,兼衡其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2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