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土城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城市○○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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