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辛○○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己○○庚○○壬○○○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