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17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

訴訟代理人 江文勝

被告 何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6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

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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