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703號
上訴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