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志誠選任辯護人蔡銘書律師
陳韻任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40號、第4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志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2年6月21日予以羈押,並各於同年9月21日及11月21日起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嗣被告因另案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且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月13日以執行指揮書將被告於103年1月14日令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
1月13日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及本院103年度毒聲字第
2號裁定等在卷可佐。本院審酌認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及期間等情況,應暫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執行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諭知自103年1月14日起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楊峻宇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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