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94號上訴人① 林清豊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上訴人② 王福庭 訴訟代理人 徐巧芸 上訴人③張 馬橘英 (兼 張金波 之承受訴訟人)
④ 張雲鎮 (即張金波之承受訴訟人)⑤ 張瑋琪 (即張金波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⑥ 張雲凱 (即張金波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⑦ 張雲旋 (即張金波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 林晴葉 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關於上訴人林清豊是否有承租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台中農田水利會對於上開2筆土地及同段000-0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界址之意見等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4年11月5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34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林清豊應提出於原審所提被證二即台灣省豐榮農田水利會批之原本、重測前○○○段000地號之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施慶鴻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