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64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0,000,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